臺北市政府於昨(2)日公告修正「臺北市不擬繼續飼養動物收容作業要點」第3項規定,新增要求無法繼續飼養動物的民眾,在送交動物收容時,需檢附動物病歷摘要及血液檢驗證明書文件,落實動物保護法的飼主責任,並可於寵物送養媒合或讓渡時,讓新飼主更了解寵物健康狀況,未來送交動物之家時動物也能第1時間獲得妥善的醫療照顧。
動保處表示,臺北市動物保護委員會第4屆委員在去(112)年提案建議,動物收容所應嚴格要求無法繼續飼養動物的飼主負起動物保護法的飼主責任。除須完成動物絕育、狂犬病疫苗施打及晶片植入與寵物登記外,應善盡告知動物健康狀況之義務。修法前飼主將無法繼續飼養動物送交動物之家時,並不會主動提供動物健康近況,獸醫師常常需要花費更多時間去察覺動物是否患病,如患有慢性疾病亦可能因此無法即時妥善治療。此次申請規定的修正,要求飼主在申請前提供2周內的動物病歷摘要及血液檢驗證明書文件,讓新飼主及獸醫師評估及了解動物狀況,可確保動物在飼養照護期間獲得妥善的醫療照護。
動保處呼籲,飼養寵物前應先評估是否能夠照顧牠們一輩子,並負起飼主責任,如遇到無法繼續飼養寵物時,建議先詢問親朋好友是否意願接手飼養,真的無法尋得認養人時,可向動保處申請不擬繼續飼養動物。動保處並提醒,民眾如將動物送交動物之家,將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被裁罰終生不得認養收容所動物及辦理寵物登記。如有想認養動物或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可關注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官網(https://www.tcapo.gov.taipei/)或「臺北市動物之家」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tcapo.t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