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回應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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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3年3月12日】
【主題:北市某私立幼兒園被控性侵幼兒案,行政調查已全案終結,市府已召開重大案件檢討會議】
【臺北報導】有關本市某幼兒園教保員被控性侵幼兒一案,教育局自112年7月中旬接獲園方通報後,立即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下稱調查處理辦法)規定組成審查小組,受理案件並展開正式調查,歷經112年8月24日、9月8日、11月27日及113年2月27日4次認定委員會討論,已完成全案調查及認定決議。另北市也因應本次重大案件,召開跨局處重大性侵害案件檢討會議,精進類似事件處理程序。
一、行政調查及司法調查併行,行政調查已全案終結
教育局已召開數次調查會議並提送認定委員會認定,行為人、負責人及相關教保員均已調查,查有疏失者,均依法裁處:
(一)行為人:對部分幼兒疑有性侵害行為部分、性騷擾行為部分,經認定屬實,經決議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4款終身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並依同條例第40條第2款裁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二) 負責人:
1.未依法予以行為人暫時停聘、停職:知悉行為人111年刑事案件司法調查中,惟未依規定停職,裁處新臺幣30萬元。
2.知悉疑似違法事件未通報:111年12月接獲家長陳情疑似性侵案件未進行各類通報,裁處新臺幣15萬元。
3.該園教保人員違法行為查證屬實: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自112年10月1日起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4.負責人消極資格認定:知悉機構內發生疑似性侵害案件未通報,致機構內再度發生性侵害,依幼照法第29條認定本案負責人未來「不得擔任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
(三) 其他教保服務人員:
1.經調查1名教保員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第1項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疏忽照顧)事由,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認定2年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並裁處罰鍰6萬元、公布姓名及教保服務機構名稱。
2.家長反映園內多名教保人員知悉未報一事,經調查後園內人員均透過相關管道向負責人報告,尚符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8條規定。
(四) 111年第1起案件調查:
1.教育局於111年7月接獲幼兒園通報,園方與家長觀看監視器影像,無發現相關狀況。後續家長到警察局報案,由警員與家長一同到園觀看,仍無相關情事。另外,教育局調閱112年6月13日、16日、27日、28日、30日相關監視畫面,亦查無異樣。
2.第1起案件同為行政及司法調查併行,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也於112年6月13日以無其他積極證據為不起訴處分。
二、成立專案小組協助幼生安置並提供輔導資源
教育局前已於案件發生後成立專案小組協助幼生安置及輔導相關事宜,並已聯繫「臺北市公立及非營利教保服務機構需要協助幼兒專業輔導服務方案(南區)」承辦單位─兒福聯盟,針對本案之幼童進行個案開案輔導,目前持續追蹤輔導中,以增進幼童身心健康。
三、 北市已召開重大案件檢討會議,跨局處討論後續精進作為
本案為重大案件,教育局於112年11月16日邀集社會局及相關局處進行檢討會議,未來精進作為說明如下:
(一)調查期間保密原則,調查屬實資訊公開
發生疑似不當對待兒童之性平案件時,均係依兒少權法第66條第2項及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5條第4項規定進行保密,且考量疑似行為人所屬教保服務機構於案件調查結果出爐前,仍有多名幼兒在園就讀,基於調查、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保護在園學生個人隱私,尚難於作成結果前,於本府網站上公開機構名稱或相關人員姓名等資訊。惟依兒少權法第107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5條規定辦理,若調查屬實,本市將依法處以行為人及負責人罰鍰、公布其姓名及機構名稱於市府或網站,供民眾查詢。
(二)調查期間之兒童保護措施
調查期間資訊雖依法保密,惟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8條第3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為維護兒童權益及保護兒童安全,若機構人員涉有性平案件情形,於調查期間,服務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聘、停職」,避免其有接觸兒童之機會。
(三)強化知能,提高相關人員敏感度
將透過各類會議及函文向教保服務機構宣導兒童保護相關樣態及通報流程,加強教保服務機構之人員對於不當行為的敏感度,同時也增加教保相關人員性平知能研習及幼兒性平自我保護意識宣導。
(四)強化通報機制
教育局未來規劃修正「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違法對待幼兒事件通報表」,增加「是否有親屬關係」欄位,於園方通報時併同填寫,以利於通報第一時間了解行為人與負責人之關係,建立迴避機制並即時保全證據。
教育局提醒家長或教保服務人員可透過日常觀察兒童的行為與情緒,如發現兒童身心疑有異常狀況,可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113保護專線向相關單位反映,以利即時協助並提供家長及幼兒相關資源服務。